日本国志_十四_黄遵宪撰 [日本国志]

日本國志第八 出使日本参赞官黄遵福 卷之三十一 刑法志五 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所命超人必先依 庇被告人 两受其害目 罪人 掩薇事實以者照左例處断一欲曲庇重 罪而偽證者處二月 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附科四圆以上四 十圆以下金二欲曲庇輕罪而偶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 重禁附科二圆以上二十以下罚金三处 欲曲庇達誉罪 八你 告人而者照左例處断一欲陷人重罪而證者處二年 目本國志卷三十
婚,五圆以上 三 修是刊 禁 商 者花 不 原 若欺录随 得分 被告相對 故 路或 约 百 犯此所揭罪者从未裁判宣 一 第七偽造度 若 日本國志旅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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