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_二百_五 [宋会要]

宋会要_二百_五 [宋会要]

太祖 建捕干 建贤 于却門融合行 隆三年十二月九日日贼盗開其裁宽紫 行于令佐因兵革遂委镇員 時渐理平合還舊制宜令州府今後應村贼盗開 公事仍舊却縣司木 委今尉勺当其一萬 八三千户 上二 千一 二千户 以上四十人五千庐以 以 上 二十 以上三 司節級毛其餘人停歸縣司色役其弓手亦以舊 要節即以镇 人 光如有贼盗仰親部领收挺送本州若是為 盖時申本課州府及捉贼便臣委節度防團線便刺 1條执书本官子應有韧贼人贼縣委畫時捕捉尉 己 出補贼 即今捕逐如親 自徒全覆者令尉 尉除令仍超两資令别與擢如覆一半及親入 而公然追留致有透漏者勘罪開奏力所不任畫時報 罪 近巡 若 横 使臣及州府開報不與借力許令肆 使臣及州府同共捕挺合報不報亦仰勘 尉 直申奏 任如能 能静川一任内無本州開奏别 長吏使臣當重所差弓手尉長教習應令尉在 别行推 仍書上老 考令尉無事不得下或遇亦不得 二 人户如有受財入已者以枉法應先行命两送加两惜一分 章服如三分其二者三 以 下 减 一 送加 一嘴若是尉出親 这加三一分者诚 减 尉 自獲捕被傷全火者 例等第 如令 尉 與升朝官仍改服色其餘覆 因致其親的子弟 本 当典銀团 州郡 給 用 如 三限城 或遇贼 捕逐每限满二十日第一 逗留因而漏失者本官勒停仍委 限覆者减 第二日栋 獲者超 超一資第三限獲者加 楷三限满 不 刘一月使 俸經雨度俸者殿一 程三中 度殿者勒停 仍 委本州酒 逐度批書本 官悉候赴朗日許将功通除 折依赏蜀拖行 太宗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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