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_七十七_杨晨撰 [宋会要]

宋會要月部 司封主 封 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 月 縣 在 任知三阳 限捉獲贼子細批思及叔 一限 獲時日 獲 者出 断遣 足刑名府 折雨 應 度 書址 不 考 毅 第考恨内事節分 贼第二第三限者與 明 第 折一 度 不 贼其 三限内报 獲段 贼書不全者只 度 不 瘦 仍一 不 理 後 應任 象 蔚系廷 子 如 有好 提 瘦 贼 熙点 書 或有 盗 月日 無 投覆時日 有解送月 日 在 限 内 者即典 施 行 城 推 勘明是正 未 道會恩放者亦 小与理为 應元官告内有 同催科者照检愿于逐考任比到任白 户我妙久逃
以祠郡公用支真宗咸平元年六月韶人用上 牌 门 考减送即下考合 下省申報 南 殿今 曾酒 八日 月,乙 前 後每年考救下後具名 報果 三年七 降 月 超考功 考一等今终 所 较 後 徙 初 联 冠 考第折险,失 除 職三限未 两 满 度 間交典縣令 不獲却殺 捕 提即據还人所管目款 數 分雨處書罚各 降考第六 年六月韶遥 人不亦 到單帐即會问考功加 如 逐年本處 乙中考帐 蛟考分明者更 人不守殿如單都 都恨俱不到 者加 到只依 新 判 救 成更不候定 下月日 施 守殿滿 行景德三年 赴集自人 A 年 人或有書 1八月今 臣辛合赐蕴者依舊葬前定蓝於祖奠時遠官讀
不先具奏便依故事施行二月今後幕職州躁 官 到任 便 權司理司法 绿 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辈 么 罪 犯 秋已下吉 割 者 依 侧書常考天禧三年+一月 铭 司 封自今给事 事中辣 大大中書舍人毋封 郡太君卢 封郡 君 年 三月 翰 林学士至 龍 國阁 祐 直五 学士 年正日 月 上母妻 判 尚 女今尚*書 書司村 考功祠部官 封依认 给 凝 封 降 款差 刑 理 邮 資 部 序 南*仍 人 曹纤理 添 資 支 席 钱 十f 事尚吉有站当 遇有即申中書判送 惟 某 官 之 送 即時以入 堂 除差 远者宋又三曾皆有事 雨朝国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