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_第一五册_卷一九九_卷二○七志_ 中华书局北京 [宋史]

宋史_第一五册_卷一九九_卷二○七志_ 中华书局北京 [宋史]

元劵脱脱等撰 宋史 卷第 一九九至卷二.七(志)五 册 图书馆藏书 杭州大字 中華書局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制最,而用法之情恕。有小疑,覆奏得减有。觀夫重熙果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四九六二 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乎三代之。元暨以來,刑書益繁,已而邪進,刑政案矣。國 既南,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專行,而刑之寬猛乎其人。然累世知以愛民為心,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遣意未泯焉。今其實,作州法志.宋法制因唐律、命、格、式,而隨時損益有嫩,建隆初(二,韶判大理寺寶儀等上嫩四卷,凡一百有六條,韶興新定刑統三十卷颁天,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别有嫩.千五百五十有五條,韶給事中柴成等其繁,定可為嫩者二百八十有六條,律分十 下,参酌輕重為群,世平允。太平興國中,增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乎嫩之外。熙寧初,置局修救,韶中外言法不便者,集更定,其可朵者赏之。元豐中,四九六四 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下二府参訂,然後颁行。帝留意法合,每有司進,多所是正.當谓:法出於道,人能體道,立法足以尽事。又日:禁於已然之敕,禁於未然之 命“二,設於此以待彼之格,使彼效之之式。修書者要当識此_於是凡人答、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十有二門,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三十五 門,束禁止者,皆為合。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之級凡五等巴,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帐籍、關、符機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 楷者,皆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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