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政府公报_一 [台湾省政府公报]

台灣省政府公報 no-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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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灣省政府公報 第十八本法第上恢所之领,除有合法薄者外,至少具有左列主要 秋 第二十四缘公司商反木法或本圳之规定名,任何人得向主管征收 之,宋管征收明資後,應即移還司法依洪理重對检人依三銀物品造出之.紀载逐日物品出之日:一载逐日銀出人之山.财務城延理辨法核给续念.第二十五征收人公司營實况及共有文保守秘 者經子以膜或共它波分其犯法部份,移司關 薄名 告單包左各项:第十九條今司商将靠請主征收登沉戳時,以具川练 第二十七本租川自公布行 第二十六本法及不所定各炎措單式,由财政之.一 三 四 性及用途:册及員.贺定使用日期及可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