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_二(丛书集成初编) [唐律疏议]

成集書叢 初 者主 五王 行发館書印務商
故唐律疏卷六 名例六凡一十三 二罪徙重問答四 合免官是以重者 注 霜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状不累輕以加重 疏日 以上三事非應累断者羅兵器虑罪仍具條三種犯状不得將盗一年徒罪累於私有 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云不累輕以加重所以具條其狀者一彰罪多二防會救犯死罪經赦得原 毒流刑逢恩不免故也 注.若重罪應輕罪愿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禁兵器徒一年半即居作為重罪若更多犯自依徙重法 疏日 霜甲過失折人二支應流依法私有禁兵器合徒官当即以官當為重若白丁犯者即 唐律疏 卷六 10t
疏日 罪法不等者為犯强盗枉法不枉法盗受所臨等是輕重不等即以重滿輕腻 假合縣合受财枉法六正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正亦合徒三年又臨外盗二十九正亦徒三年 臨總一百正仍倍為五十正合流二千里之類 强盗二正亦合徒三年受所臨四十九正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處威罪各合徙三年累於受所 注累止累見發之贼倍二尺為一尺 疏日 假有官八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财物各有八正之贼甲乙二人先發有一十六正累而 罪後發者與前既等理勿不得累前作一十六正断作死罪之類 倍之止依八正而断依律科流除名已其丙丁二人戚物於後重發即累見发之贼别更科八正之 問日 有人枉法受一十五正七正先發已断流八正後發若科断 答日 枉法之贼若一人而取前發者已断後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