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_五(丛书集成初编) [唐律疏议]

成集書叢 初 者主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故唐律疏卷二十三 三凡一十三條 殿妻前夫子尚答一 殿傷妻前夫之子者诚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死者 疏日 傷妻前夫之子者改醒之婦子適人後夫殿傷者凡人一等同居與同 同居徒三年因殿致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较罪 疏日 父者母後嫁之夫云會經同居今巽者依禮父同居服期妻少子幼子无大 功之親興之遒人所滴者亦无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餐財為之家於家門之外時使之 焉是同居子之妻不服若有犯夫之父者下條減夫一等其不同居者先同居今 者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親復同住亦居若未同居则不為居即同凡八之例其 犯者不同正服止加麻一等殿者合徒一年半傷重者加凡人三等云餘保父此 先同居今者殿之同麻算合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開二等死者靳同居者着期服非
等郎徒三年名例律云当條有罪名所為重者自重服加四等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制服重即重假如殿夫之伯叔父母折肋当大功算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百里若夫减 卑幼之婦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死者校 殿傷卑與夫殿同死者较即殿殺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殺者较妾犯者各凡翻法若長殿傷 疏日 殿傷卑是夫家卑與夫殿同殿夫之父兄弟子孫有服者折傷以上麻减凡 人一等如此奥夫同死者较郎殿殺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殺者妾犯者各同凡法 一等妾减凡人二等死者较 亚依凡人法科罪若長殿傷卑幼之婦夫之期親以下麻以上長殿傷卑幼之婦减凡人 祖父母為人殿問答一 父母父母為人所殿子孫郎殿之非折傷者勿折傷者減凡關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髓琛 疏日 組父母父母為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