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_三(丛书集成初编) [唐律疏议]

成集書叢 初 老主 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故唐律疏羲卷十一 職制下凡—十七 奉使部送屋寄人 奉使有所部送而属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受寄履者诚一等 百故云诚一等 者使八合杖一百關事者於前事有所合徒一年其受寄及受履者不事沈開事上 即典自相放代者答五十取財者坐贼事者依寄屋事法仍以為首典為 疏日 或獨部送而放典不行或典自行而留稠不去此為自相放代答五十受财者坐贼 舆財得住與財者坐贼诚五等典發意亦以鋼為首典為取財者坐戚其戚既足彼此俱罪 其事及不事抖受財辙財者皆以網為首典為假有雨雨典一一典取財代行一鋼一典 同盈臨受財之法不同鋼典之罪即虽臨元止一典放住代行者亦同耦典之例 仍合没官其受屋者已减使罪一等不合計戚科罪其威不微若臨官司將所部典行放取物者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他人及親禽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日 所枉重者所司得請枉曲断事重於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假如先是一年徒 罪嘱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還得一年徒坐他人及親属為求者诚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 减罪輕於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類皆依杖一百科之若他人親等嘱請徒二年半罪主司曲為 者各加所求罪一等科之 断免者他人等减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類减罪重於杖一百者皆减科若身自請求而得枉法 疏日 臨者統攝案驗之官勢要者除臨以外但是官人不限品高下唯據主司畏耀 不敢乘達者虽官卑亦同為人嘱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行與不但即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答 受人財請求 五十所枉重於杖一百典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法合死者盈臨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