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志·卷六十一·卷六十—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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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通志
类别
地方志
系列
通志·卷六十一·卷六十—六十一

通志_卷六十卷六十一 [通志]定四庫全書要 史 部 群校官員外郎臣楊世定 泰六十 作教刑金作刑告肆放終贼刑缺哉哉惟刑 之恤哉於是流共工于幽州放于崇山实三苗于 三危驱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又五流有宅五宅 三居惟明克允 夏放郎位有扈不道誓衆曰不用命 戮于社後又作禹刑商作湯刑泊无道酒重刑辟 有炮烙之刑 周秋官之職建三典正月之吉始和布 刑于那國都鄙乃揭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觀之决 旬而敛又執節以宣布于四方而写邦之刑禁 一日宫者守内刚者守囿者守 卷六十 翡其類也但頭而 已 之 凡 故 王 族 使 皆 态 訓夏刑 也 墨之千之千 之五百宫之蜃三百大辟之其二百五刑之 蜀三千 五百 多於 初 章 制 其後又作九刑 睛 刑五 鞭 及 扑 孔子曰大 罪有五而殺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神里者罪 及 四代逆人倫者罪及三代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殺 人者罪止其身又日析言破律名改作執左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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