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制条格_二 [通制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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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割條格卷第四 户 令 嫁娶 民間婚姻聘财等事 一婚已定若女年拾伍以上無故伍年不 夫处亡伍年不还離不財 1审马元亨告劉交直元定與妹马三姐作年 舍居未曾巡門前去福州 却取 娶趙安奴妻 省准呈 大德七年十一月中书省禮部 邮呈吉文烈告 流遠欲行改嫁本部得孫邻線未曾下財成 把罪流遠班杂合别行改嫁都省准呈 至元 十六年五月中書省禮部呈清平縣樊 婦庚子年十二月十八日馕州刘海奏王榮未 反已前定女師哥為婦不曾娶過王 小反肯今 將王榮男興能赤海合无成親准奏 反背的 人孩兒怎生將有功的人女孩與得海你 却不辱思有功的兒嫁與那甚 招召女往往婚书上該鳥年恨不在逃 百 或陵拾 日便同休从别嫁本部得 人 之道夫归義重生则同室死则同穴期於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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