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_卷一百六十三卷一百六十四 [文献通考]

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三 鄱陽馬端臨贵興著 刑考二 刑制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父老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 及盗抵罪 当 有 也 餘悉除秦苛法兆民 文狀通考 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先左右趾苔殺
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 知 名虽非五 早事 惠 帝特為 所 知 故亦 優之盗者逃 恐 其逃 亡故著 械 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春者 皆耐为里新白 一造爵满 孫 六 耳 者 也 内 外 公 子 孫 也 谓 今 王 上造 城 有功 旦者 梦 旦 内 起 外 治 城 春者 肉 人 施 不 德 布 谣 效 春 事 作 其 米 輕 目 崴刑 冠坐捍米 今 使 皆 就 为 薪白粲 白 取 皆 刑 給宗潮為 民年七十 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兄韵也 不加肉 利.
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 也今犯法者已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 及收朕甚勿取其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 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收之之 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計以为如故便帝曰法正则 民懿罪当则民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 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为暴者也朕 未見其便宜熟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