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会要_卷二十_卷二十四 [五代会要]

定四庫全書 五代會要卷二十 宋王溥撰 縣令 晋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群定院奏准刑法統類大中 二年正月三日朝天下州縣官吏犯皆相蒙不 肯發明有申聞百无一二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 五代會要 事發州府不者連坐刺史刺史有犯事發觀察使
任交數目外如出得百户以上量添得租税者縣令加一 主簿減一選出二百户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今加二 主簿減雨選出三百户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令加雨減 兩選别興转官主簿加兩减一出四百户至五百户 以上及添得租税者縣令加朝散大夫超轉官資後 許非時選仍录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巳出選 門者即别酬主簿加三其出剩不及一百户者據 五代食要 户口及添租税數縣加一選日超一資注官主簿加
者放一年秋夏一半租税放一年離差遣其收户 如先有租税即依原輸納如先无租税即據所營地 且收半税放二年差如鄉村妄户及坐家破 逃者許人告勘责不虚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 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縣司本典知情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税差役仍将放免數却配盖藏户 及坐家破逃户本所由均分输納今後天下州縣所 欧定四秉全聿 五代會要 收新添户口租税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户部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