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会要_三_广雅丛书 [五代会要]

五代会要_三_广雅丛书 [五代会要]

五代會要卷十 朵 王 薄 撰 刑法雜錄 後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春例立 春己後秋分已前不得奏決死刑達者徒一年今寺司 相次有案若律文候秋分后申泰必刑留 者韶日刑以秋冬關事多連累翻淹延若或 十人之中止於一夫抵罪可以輕附重禁鋼逾時言 念哀矜又難全其司四徒罪無輕重宜各委本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鼓應天下刑术公事間近日 多有冤滞自今後每捉到正但見便行正断不 在更追關連祈豁及宿食去處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奏伏真觀五年八 月二十一日嫩極刑虽命即波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 法前三奏波日雨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格分又 淮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應波大辟罪在京者宜 合行決之司三覆泰決前雨奏決日一奏謹按断狱 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執決云所錄問囚人无疑案同轉上本處觀察團使刺史 有案未經錄問不得便合如防團刺史州 有合申節使公案亦仰本虑錄問過印得申送其年 月十五日少府少盟申著璃奏伏乞指道州府此 後或犯章者候文案任依格法断如未明事 理不得行青情杖之其年聞八月嫩古者以春夏 刑以秋冬將為之加膳將刑之不樂今切放 禁暴樂在觀能其或秋後有功不可待冰洋而行春 時有罪不可候霜降而加刑向太平方行古道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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