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渊鉴类函_卷一百四十七卷一百四十九 [御定渊鉴类函]

御定渊鉴类函_卷一百四十七卷一百四十九 [御定渊鉴类函]

御定渊類函卷一百四十七 政術部二十六 刑法載 下 刑法總载下 增唐玄宗天寶六载勒自今以後所刑者宜削 除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群定處分又韶曰徒非重刑 而役者寒暑不械繁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而/御定洞鐵酒函 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軍自劾民年八十以上及重京兆界中及他盗瞩三足者如故其餘死罪皆流 天德五城武宗時韶盗滿千者死宣宗大中五 年今後有官典犯瞩及請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 前能經官陳首即准律文與減等如知事已有萌 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許在陳首之限七年敕法司 罪每脊杖一下祈法杖十下臀杖一下祈苔杖五下则 吏無逾判法守常规宗乾符四年勒法律有去任勿 之條为今後應州縣官更所犯罪五年之侧隐罪多連累翻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 夫抵死可以輕附重禁鋼逾時言念哀矜又全 其司因徒罪無輕重宜各委本司罪群輕者 即 時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事重 機行令或課為逆惡或蓄邪或行劫殺人難 於留滞不在此限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 律死罪不待覆奏报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 者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有犯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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