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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例便览·第四卷·沉书城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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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卷
则例便览_四_沉书城辑 [则例便览]创便卷七目 歸旗達限地方官容 馨鐵未清咨仍回旗籍 10.创便卷七 武林沈州 歸旗達限地方官容雷 收修 外任官員應歸旗者於三個月内督起程照 各省程途定限大路有購站者每日行一站僻 路路 走 定到京日期咨報部旗查核如果有實在不能 起程緣由該地方官详明展限如無故不速起 歸籍鄂二個月五人以上一年十人以上路 雷任倘歸旗人員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 申報或已申報而督無不咨明部旗以致還過 生事者亦照此创識處如歸旗人員於原任所 起程逾限不及一月或實係患病或已起程 途患病取具地方正印官印結報部俱免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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