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芦盐法志_七 [长芦盐法志]

长芦盐法志_七 [长芦盐法志]

長鹽法志卷入 洋洋平海濱质厅其利溥茂利海而端生矣有場阳 之辨經界也關有密田之資来帮也經界不明易豪在 耒帮不具坐三時造至匿地無和有租無万松手逃 而然日矣半盆矣兹特著其户 籍之所與分歸并之原斯丁數微確然與赋課麦 中有可互相發明者志場 顺治十三年巡鹽御史王秉乾题查長蓝課每年止有引干四百九十两二鳞二分除 贺鹽包脚耗部運砖價造工價銀四千 九百三十六雨二五麓於十二年始於二十場 丁地通融派微其十一年以前未微銀共七萬餘丽或 愿带微合部部酬商透布一順谷仍應輸至 十一年以前未微銀雨一年全徽恐了力不能支應自 十三年五年帮微每年微銀一萬四千四百十九雨一 五分一以完遒 顺治十五年巡御史馬腾奏言户在明秀有布旅正三年六月巡盟御史莽立疏東運了自康以十 八年将丁刊刻由报部以來四十餘年未經厅 U消長家産富今背不同巧仍循舊微收在丁多 少者既不肯加增而了少多者又不能裁减甚有逃亡 万绝無處著追以致課虚縣里甲蹈累官受参處直省 民舞了歸地得均平今欲為恤計莫若馬最 請合運司等将各場縣所丁挨户清查逐名册原 额丁銀不分門止按見在人了均匀派將此了戴 遵昭康熙五十二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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