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学录_三(丛书集成初编) [政学录]

政学录_三(丛书集成初编) [政学录]

成集書叢 初 主 五王 行發馆書印務商政學錄卷五 廷設立官府之意原為民間分息爭使之一一和解今人不知官之意止知状為之娥以 司事又難經逐空回問罪取保费民有不小者 越有在未經州縣之先者有在既經州縣之後者内或告及衙門甚之有直州縣又有本縣民告 按刁民越情可 越者必捏毁州縣或割髪帘死不批本州縣是導之也 上司狀多有打網游棍將平日仇人不事之相干无干一概俱入在狀内甚至有一張狀罩款粉 被告干不曲直真偽動稀上司人犯愚民耀怕每一名字要銀雨方可銷除若係破解索銀尤狠 牵連數十人者上司不察信手行有司漫不加意吏書一概钞寫此票一行加以虎快作不 政錄 卷五 在被告者一家尚未被害而波連无辜各家已受无打之害矣 一七七密啟之使無受虐方可 本州颗民奥别處人經雨處會問者但求其当情罪而止若本州縣以買外縣之馨固非人情若偏 為本州縣之民使外人無辜受枉亦傷天理 愚民對理不得意於官多出不語其凶伴之状初殊可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笑過切不可 勤氣勤氣而言者不已则將立杖下乎 問事艳不可有成心又不可執到底如其素惡所犯者輕即輕問若以平日不善遂羅成罪恐罪 未必成奸人反得以假口且使上司見之以我為不譜事體也 刁民告狀人生平過惡使其一一皆实即數十年之事在一時其無過况未必實乎认者因衆 而為利原告買執以寫有被告買執以為無被告家不足以買人之欲即口金或至口之交也逐信以為然不知原告既欲含沙则此中非原告之死被害之仇也且无賴者因 忘家命治狱者但問狀内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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