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谱_四_佘自强撰 [治谱]

治譜卷之大 中丞健吾先生佘自强著 後学李長德仲延 蔡懋德公虞訂 李 、模 于木閣 范志完 叔 恒參 陳龍正亭部 胡 璇政初较 人命門 禁防人命 一人命未必皆報仇爭利多是愚民以言語杯酒不 譜 卷六 忍一朝之忿遂致命其中有死有自盖者皆
家将养手出備饮食湯药調治书夜看守母 陈失 禁輕生 一人不愛其生乃至輕生自书無聊之人有以 利之耳官府遇此不断埋楚此心不安若断埋 再稍惠利之*者农死者亦矣清廉之市 吏 妙 遇此等輕生地士 方宜官置棺材数十付衣 服 数+极 出圖真情分文不径官置衣 棺即 刻 押埋百姓聞風毫無所利不一月而圖之風
不安生理成群结使酒撒打街属巷因而致 死人命者除為首依律抵外为从者蛊法青治 然後問凝應得罪名即被打之人不死亦柳開 罪 告明辜限 一人命若待死而後告假者亦得混今後凡人 命非登時打死者相打後即告朋本傷责行 党者立定辜限不死者以死者以人命 如傷家无力赴告鄉約地方保正佑代呈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