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两淮盐法志_五十九_王定安等纂修 [重修两淮盐法志]

兩淮鹽法志卷一百一 微椎門 减徽下 裁减楚岸置 道光十年十二月 钦差尚書王鼎侍郎寶興雨江督陶會容雨淮政照 楚西两岸為销藍處所非若揚州有辨貢辨公名目可 以籍口見查商開成本漢口每引岸費至一雨二之 多属岸商态意冒溢自應裁减以浮費查此等 微椎明 混漢口尤甚如口岸設店辛工飯食房租課力等项 致下
道光十一年二月湖廣督匾坤奏臣每年應行查禁漢口浮費册許各官需索陋规於年終取具漢商甘結 奏一大自到任後查得道光十年分江南省咨送麓剔 務章程内有岸商藉端公用态意浮開每引捐至 雨三之事则是所具無浮糜甘結亦虚應故 事所有查禁漢岸浮費一應請从核定案後切實器 徽 禁法在必行上年岸用既非情實應无庸奏再岸 既已酌定每引捐銀四應即確查漢岸向來用 款 分别麓剔此非一人之見所能麓定必须公正大具會 同道查辨方得减留允当雨江總督臣陶澍前有
熟悉務之人惟有降調道員王鳳生會署雨淮運司 深悉漢岸情形前經奏准暂留雨淮盛務堪以委 合酌带委員赴楚會辨以清猜烨奉 砾批冀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湖北道會同王鳳生群清册 漢岸首重價病民则膨商今浮費已經核定 漢岸奏定每引四私經費一然引數到岸多 寡難定自應如該商所按引磨派以昭公允嗣後科 即或有增减場或有應由雨淮運司隨時查明 禀示辨理至現鹽價應派在岸之揚商會 微門减微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