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衲本二十四史.金史_十二 [百衲本]

金史四十六 修 通检推排 國之有食貨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 不立然爆人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无 欲食之疾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遗後世而不能使後世 无食貨之弊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而飲食自不關焉 故能適饥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善裕國者初不事貨 食货志 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之可以弊少而長治 成之
户又有所牛頭者宰臣有納此庭陛間及其增 减则州縣微求於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 軍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名目細不可彈 1 其為户有數等有課户不課役户本户雜户正户监 巴 官户奴婢户二户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 文 万推凡户州縣者與猛安谋克其輸納高下又 各 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谓其属民即命之麗 芝未人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行其也志以便民而民 未見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一時君臣用之 食志 言不告誠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
所准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鐵盛鐵不可用權 以交剑重剑輕相去縣绝物價騰踊钞至不行權以銀 貨銀弊又滋亦无策逐麗铜鐵專用交剑銀貨然而二 者之弊乃甚於在官利从用大钞而大出多民益見 輕在私利於得小钞而小剑入多國亦无補於是禁官不 得用大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则又责民以钞納官 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後造二百贯至千贯例 先 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數限以地 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日深其間易交為寶 食货志 券寶劵未人更作通寳准銀并用通寶未久復作宝泉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