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衲本二十四史.明史_二五 [百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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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總官總理事務經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兼管吏部部尚書事加六級張廷玉笙奉 刑法 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條三奏之命 唐撰律合一乎禮以為出人宋探用之而所重者 律所不载者则之於敕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元 制取所行一時之侧為條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長等 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 遵唐舊太补其言始太祖徽元弛之後刑用重典之意微俏伺之風巨惡大案如山而音中下 之不問或本无死理而片付韶狱為們尤烈故 明代刑法大而以終之版姓名傅不備載列 之於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平武昌即律合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 善長為律合裁官黎知政事楊傅御史中丞 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律官之日法簡 当使人易曉若條繁多或一事雨端可輕可重吏得 因緣為好非法意也夫翻密则水無大魚法密國无 全民聊等悉心黎究日具刑名條目以土吾親酌焉書成篇目一於唐日禁日職制日户婚日庫日 擅典日贼盗日關日偽日律日捕广日断狱日 名侧探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分 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唐律以補遣百 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二十卷或損或盆或仍 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九年太褪律條有未当者命 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详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菲偽律條二十二年刑部言此 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断失当類行俾中处 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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