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政府公报_二卷七期_北平市政府编审室北平市政府编审室北平 [北平市政府公报]

法 北平 规 市 政 府 公 報 第二卷 第七 第 期 三條 移者 各機主管長官平時對於所属公務員應就其工作操行及學 中央法规 時最密考核根確實事祥加紀得予以樊或欲處但處 應公務員微法之规定公務目平時助以樊功大功写 或申三次者考時作功或過一次增诚其分败一分平 第 第 二绕 一條公員之考依本條例於年終行之但具有特種情形不能依规定 時間考者得山各機關主管長官經叙機關核准展期補行之 依本條例考之公昌以任現至考時滿一年於考表册 依照前项规定增其分敷 分数三分但增加後之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公務員平時有特殊功大功或有重大過失應大過者山本 機主管長官時详叙確实事報由關核定行之考時 時功或記過三次者考時作記
北平市政府公報 查核如有疑時愿實明或知正後是主管長官核定在 核依照平時成考核杞表之规定加密绘人事主管人員 第二卷 第七期 第十一係 各公務目考低官等分列淌册同官等人員名次依 考續等次及總分數排定先後總分數相同者請該機主管長 第 五條 本 叙 部查 核定前得指定人員先行考核 移性贫不同有另定考發我之必要者應由各該主管機會商经 工作操行學各分數定分依所附考表之规定其職 時成續考核杞錄表式山经拟部定之但得由各機另訂報送 叙 第十二 前 考 官定其名次 规定如送達叙機關核 清册及統計表格式由叙部定之 项清册應連同考麦統計等件一密封依考表遠期 任公務具考列一等或二等而具有本條例第十规定情形 第 第 七
第 第+1 條 知 剩税務人或 特過分得 扣 税 山 應山派該之主人具副署 负身人於 额後發之歪定通知書復查决定通知及其他退稳或税通 國肆分支庫或其所委能之各地銀行郵局經收 额後應將微税税日期 第二卷 第 七 第的 凡外 不准在中境内立播台 前项公司:學始之聯員嫌全保華人而共行政權保由外 或人民握或共行政權操於人而其費產之一部於外 機人民非完全華人瓶之公司校检一律 常 第 十二 十三 收 查 收 扣負人依 機照其 人 名 或 扣 扣 取 缴 之税 明實者依法科以金额之三成提充告驗人之樊金主管 收字告於當地主管征收 給子千分之五之类金 照法定手及期限完成其扣任者當地主管征 人如有短不情事經告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