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图书:经济汇编·祥刑典_卷二十五~_卷三十四 [古今图书]

古今图书:经济汇编·祥刑典_卷二十五~_卷三十四 [古今图书]

律今部考十一 第二十五卷目 定古今國書集成經濟辐祥刑典 其書之大绸有二一日制二日條格三日断例 制写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 断為条七百十有七大柴幕集世祖以来法制事 凡 小功五吾 写伯叔祖父母為再兄弟之類 六十七至一百七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 侧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答刑凡 為加诚徒盗既决而又之流南人於 附 十惡 反危社稷 為族兄弟為族祖父母之類 書 陽迤北之地北人恶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 听而無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運處死之法焉盖古 者以墨期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答杖 有 谋大进 叛課背國 請毁宗嘲山陵及宫元 祥刑典第二十五卷 律命部考十一 五刑 名创 徒流死備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解见任别行求仕二十贯以上至五十五十 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一百贯之上一百七不枉 依侧除名一十贯以上至二十贯五十七二十贯 去一贯至二十贯答四十七本等致不满贯者量情 本法家人坐官吏實不知者止坐家人 知即首官吏家人俱免不即首官吏減家人法二等 坐家人依本法若官吏知情故命家人受財官吏依 官吏家人受减官吏法二等坐官吏初不知及 城同论 請吏員取受非真犯者不除名 坐除名府州縣首颌官非朝命者同吏 請吏出身應入流或以官轉補但犯同吏 一等一百廿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一 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二百贺以 七注遠一任五十以上至一百贯杖六十七降 受既出事發能所受職 請職官受除未任因承差而犯者同見任遠 轉官己任者竣會其數及其罪状上之藏从中誓 诸内外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 意所察天下官吏藏污欺稽罪人於刑 廉司官吏城否官弗者星吏弗者就 者禁之 加刑問之軍官先套所佩符而問之 請風官吏但犯加等罪难不枉法亦除名 請按問官腻母施刑惟已明而不款伏者 诸州縣義數不實臨失果察者罪之 致失陷及输不足者達會花赤管民官同坐 科之數倍微之若不差正官部而以權官部之或 但結揽及自興結揽人等亚设人其家財仍依元 能之 当亚坐之 請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隨人内在廷有不 風患万必考其最弹劾必者其罪状劾失 之者罪之 诸方面之臣人觀气敛所部官吏体備赠物者禁 湖南北江西雨廣接境溪洞蟹发监臨禁 治不殿及故者軍官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亚 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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