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_三四 [明史]

国立公文書館 收修 火卷九十三 德最现经保兼千大保保部 志第六十九 营六 2 唐撰律人 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條設奏之合 一華平避以爲出人米探用之而所重者教 取所行一時之侧為條格而已明初丞祖李善展等 遵唐舊太祖其言始太滙元驰之後刑用重典 言歷代之律昔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
国立公文书館 每御西楼召臣賜坐容律義十二月書成凡 合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叉恐小民不能 周知命大理卿周等取所定律合自盘楽制度杆 还法之外凡民所行事宜類聚成訓其義颁之 過矣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唐律目進一 郡縣名日律合直解太祖其書而喜自吾民可以宴 合之司其冬部刑部尚書劉惟定大明 十條五年定宦官禁合及親属相容律六年夏刊律 律每奏一篇命揭雨加裁酌及成翰林學土宋 植典日骏盗日國日羊日藓律日浦亡日断狱日 書成篇目一於唐日待禁日職制日户婚日库日 為表以進日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韶明年二月 名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律百二十八條舊会 欧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唐律以補遗百 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
国立公文书館 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二死之处有凌还以處大池 再犯者流者於原配處所依工乐留住法三流益决 不道者充軍變建五刑之正故圖不列凡徒流 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 年眼決應役无得過四年次圈七日白杖日訊 即唐宋所加役流也徒者於原役之所依所犯枝敷 日柳日日索日答大頭征二分七小诚一分 為之皆受朗枝大頭径四分五小城如答杖之 杖大頭征三分二小頭如台之杖皆以荆條 止刻其土為長短輕重之戴長五尺五寸廣尺五寸 式酸勘母以筋膠物装剑柳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 数以荆條之臀受台杖訊告長三尺五寸用官隆 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写之以 輕者其一丈鐵連之以紫足徒者带以輸作 重三斤又為轰服之凡人族親有犯飘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