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报_司法院秘书处 [司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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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 第四十六號 目錄 民事裁定 李徐秀根興辜朝因婚事件上案(二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姚德與道士北因求損害临事件抗告案(二十一年七月四日 鸿具李來因確永事件抗告案(二十一年七月十一日)1 刑事判决 楊子修寶成煤公司因求解約抗告案(二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江西省财政與曹德堂因確土地所有事件聲請案(二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刑事裁定 楚行使造文上.
司法院公報第四十六號 院合 二 叙事由連同德請察院查但對于所局任以下公務員得巡公務員總戒委員會密識等語依此规定地方公務員 請解释者二再公移員戒法第十一條各部院會長官或池方最高行政長官為所届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事者應交離 會於公務員戒法施行已无形消所有書記官承員及盈所各職員似應包哲于第五條公務員之内此頂見解是否正當 行政系解释為各長官均可包括抑就地城關係解释保指各省改府主席此應請解释者三又第一問之國税督處及於酒 民财教建各辰及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所該管長官及第二项所長官亦可包括在内究竟第十一條之地方最高長官應 付乘均须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行之惟本條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如就地城開保即指各省政府主席如就行政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