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丛刊:皇朝文鉴_一_四 [四部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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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丈卷第四 店 奏疏 請除非法 應韶言事 王 宰執不許接客 两省興臺司非统攝 靈州事宜 孫豫寇杨李谢 奠奕億宗沁禹 渊事宜 幸汾陰 百手 又幸汾陰者皆殺戮之典也艺耗之仁聖而四者雎凶 尚惡言殺是故國之慎者奖先乎刑刑之傷者无 甚于殺乃修其法式以節其用貴刑瑜法法有所 携不本杀法则刑刑法無據法無據团 政暴國政暴则臣不敢言臣不敢言则一人專善 商鞅仁智不行而厚於法天欲秦而始皇 酷 民弃三代之法一时之威行肉刑族之制 為秦民者皆冤之残害父母之體令受苦痛一人足坐卸立縣背熔筋及诸離受刑者身具白骨而 以圖示跟四方之外長更残暴更加增造取心活 剥所不忍言十五年前抗州妖僧為數前蜀部 两作乱事败之後多用此刑亦恐仁聖之朝不能 除之永為法今盏以巳死之刑復加截割 此即古之五唐之刑不酷今失凡罪当死故重矣 刑止于殺行焉復使先受苦痛醫截断割 然後就刑然亦非欲於刑所貴誠於後人令無把 者臣淳化中寄居春縣见巡使生一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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