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通志卷_三_政事志_财政篇 [台湾省通志卷]

张 炳 楠 监 修 汪 孝 龍 原 修 李 汝 和 主 修 黄 玉 齊 增修及整修 卢湾省通誌 政事 篇志三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编
臺濟省通志卷二政事志财政篇 目次 第一章財政概况 第一.++第三節 第二 清代之財 明時代及其以前之財政.五 第五 第四節.光後之财政 日據時期之财政.第二章 第一 赋 明時代及其以前之眠税+四 九四 第四節 第三 第二節 清代之赋.光復後之赋税.日據時期之赋税
臺省通志卷二政事志财政篇 第一章财政概况 第一简導 我國财致制度之發達早;一周對於蕨入分為九種:一日邦中之赋,二日四郊之赋,三 日餘之赋。『周一書,已非千万確,惟必有所。我國古代侯對於中央致府有金,日邦甸之赋,四日家之赋,五日邦縣之赋,六日邦都之赋,七日市之赋,八日山澤之赋,九 先秦時代默制度於國家之入,似為軍要之地位。如一周官一『大司徙云:以土均之法 或贡物之務,其在入之中亦重要地位。然,「禹贡篇一所戴之制,未必如斯密,然 辨五物九等。断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命地,以財赋,以均齊天下之政一。秦始皇 天下之後,是否有贡?史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