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通志卷_四_经济志_金融篇 [台湾省通志卷]

灣省通志卷四經濟志金融篇目次 第一章概.第二章灣之制 四 第二代之 第一節明時代及其以前之制 五 四 第四光復後之制 第三節日據時期之制:第二章之金融機構 第一節清代之金融機構 第三日據時期之銀行 第二饰日據初期之金融機構 第四章灣之合會蓄 第四節光復後之銀行 10九豪湾省通志 第一饰清代之合會 第一册
臺灣省通志卷四經濟志金融篇 第一章概 之,然其時,已不用。宋元以來,有褚。行之不,住往害國病民,為只者所弗 考之否國货制度,歷代革,各有差與,大率以爲主。漢書食货志:有三品貨布 取。故世通用者,惟鋼雨已。稽其重量,因時丽,計一為率。至苦金銀寶贵,以未箔成 貨,無一定重量成分可言。故其折合鋼之率,亦隨時而動。因海禁未開,商業科學俱未 精進。如古馬,用,已足周事,此吾國之所以因陋就沿用者此也.古之世民,智未開,日日用需,全持自給。初無所易中也。逮於炎帝神機,教民五敷,市,日中為市,以通有无,而物物交换之制與焉。
二千,抵一兩。此乃吾國歷代制之概也.本省自明時代前後以至清光年間,之制,馬復雜,而凡混。就流涌货 不同之銀,好岁渗牛之法「鋼一,然流通,毫無航一可言。而银間亦有由官局,如品位量目不同之外銀—當時,贺易,多為英、美等外國商業资木所控—精粗 或商局造者,然為數不多,且多為粗銀。於是做此造或私不計其數,實亦不過等於 疑已耳。當時所銀,均指外國造之銀而。而此等外國银亦因其品位景日不同,放 似而非,不得以其爲名月價值而流通,均由秤量定其價值始得流通。如國定 之一一、官、私渗,好鐵相牛,因其多元性,於事實上亦不得不以「秤量一而 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