増补文献备考_三四 [増补文献备考]

国立公文书创 巨口老 增補文献備考卷之二百六十二 弘文馆辑校正 號牌 高麗恭王二年都堂請籍水睦軍丁仍带號牌 巨按號牌之制肇自元氏概括后料民之要法也東國始 興脆氏之制同调狭果何如耳 得而群也我朝亦答行展能至 搬於恭三年盖因元氏之香而其制置法合史无明文不可 宗三年著盆挚合未知 本朝太宗二年承福府上言欲知國内人民之數甲首助后實差
国立公文書館 世宗丙午教日向者大臣復立號牌法太宗亦已行之以民 不顺而之全若復行恐民之怨容也下季良日為一邑之主则當 知一邑之月口一國之主则當知二國之万日全民號牌者欲 脱漏籍规避赋役耳上然之 户口之數對日欲明籍當復行號牌之法正合承政院具事目以 世祖三年復行號牌法上申叔舟等日户籍不明何以知 大小臣民皆佩號牌 五年申號牌法命李石亨热之 啟乃教日標信皆圆號牌宜方且欲合百官先佩以示民自今 成宗已飛號牌法教政府日號牌之法欲知良人口之敷行 民甚病焉是立法本意乎其合器之 之十年死者亦多而无一還牌是必轉相借带因此奸滋而刑罚 光海四年號牌都监自大臣百官下至省佩 失者收改出 漢民户分款於州縣太宗时分設三科中原以月西城
国立公文書館 地福文麒例老省一百六十一 受牌者不待後式年為先佩持時任東班二品以上會經一 品东班宝人員時任三司會經三司人員宗室二品以上董自官 则所佩之牌納官烧火牌面所踏烙印京则用漢城府小家外则 或問失或损破者公罪杖七十微後造給新牌受牌之人身死 造牌烙印以給其餘大小人員使之造牌來星烙印以.受牌後 用各其邑小篆.生進用黄楊木牌面只書姓名某年生某年生 寶職者内官生徒司竭司典樂加設職影職人員亚用小木方 吏文學官及三医司未科者計士寫字官員事未經流品 給號牌.凡疤之類面-羅無可指之疤一身四肢之中无大 牌牌面書役姓名某年生某年人.色軍兵既有腰牌不必整 角牌長二寸廣七分宗室及文填红武填青南填黄耀填白前面書 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