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黄氏族谱 (广东) 黄氏家谱_一.pdf

一月期滿。便可照手。給管。不同者一民六以前。沿用時弓尺 沙捐清细處成立後。乃由测員用量器其。照英尺伸算。每尺約得入寸 照。核准後五年。乃税管。其有承之一例。反正後乃准升税 升税條例。前後不同。時同。登能执一。不明手。會必多。清季報 及登登之定。不同者三。前徙執照。由縣局主管機派員勘丈。核准 先行填給。解時乃會縣是報備案。至滑理是成立後。须先呈准。由填印 不同者二。前時呈請升税。有批示。無作告。全清理虑成立後。乃有饰。發下给领。不同者四。至卷快敬失。具有原因。一)民五年四月六日o民 证 告 199516633 前辨理细官各文件。未附人财之前。仍在行街由楊希岗振寰叛 梯上將各翻卸于地。
决後呈由.保爭山坎。應由黄春等。照管。明束學校。不得在處建校舍.八年五月八日。關于春等原承案。有效之部分外。其余之處分撒 四 例。坐坤向是.在案。而五年累。至此始告一火結束。此皆本案經過乙寶在情形也.填坦東至石狗壇。西至水界。南至大路。北至萌基。界内該税地二十七敬 廣東省政府第五居委員第一五六次會决照。出委員會主磨銘核發 一分五厘由深旺組干乾隆初年。安蒸德典限姚司徒氏。喝作蜘網 形 升税 照证 除契证書台山日字第二號 教價承升五年二一月十二日李總徐知事會衔報财核准。给照管.财税照。字第四百网十號。登證書。福登字第三干五十七號 民國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呈请李總潍。
裂款 可虑者 七 想周 租货宗 務。耗 以 糟 明 一 堰 每 水 保共同 一 次 不獲已之事 動子 反因北。婚人伺。致對家而。父兄者。然施之可能。饮博游。有是。目者 心血。受各激刺者此两人。甘苦備當。有知者。卒 始能解决 果七千余元之巨欺。挺 之 此十八元。财政公開始 年 如許風潮 抵业无怨.中。至 任务 之肉廉 彼 四 然 因 分 我 此.五 等 相 敢 巢 特退 置不阳 何 其毁 于徙事 敢 有 可 損 也 于 奈 已 此 大横 人争氣。予復因 道 無于案 之来 惠弟官任等。激于義。担 孩 既税 案及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