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四·朱元璋修订法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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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明律集解附例
类别
政治法律

【明律集解附例】四 - 朱元璋修订法律馆.pdf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 户役 漏万口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赋 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蔽在 户不報及相昌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 百無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属忆 在户不報及相具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篷本户附籍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 脱万者一户至五万五十每五万加一等 罪止杖 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三十每 十口加一等罪止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 颁官吏脱户者十户四十每十户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二十每三十口加 一等罪止答四十知情者與犯人同罪 受财者計贼以枉法从重若官吏僧經二 1 次立案取勘已青里長文状叮省者事老疾免差役此增减年状之所 由起也年状谓年崴狀貌此條作三段 看首言户有二项一有赋役一无赋 役其罪亦分二等故將自己一万全不 附籍并将他人全万蔽在户不另行 幸载 册及與他人相具合户附籍均為脱 户但有赋役者则所避多家長皆杖 百无赋役者则所避少家長皆杖八十 若將另居親蔽在户不報及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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