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二 - 薛允升.pdf

讀例存疑卷二目錄 名例律上之二 犯罪免發遣 軍籍有犯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救所不原 宝训三民卷一名例律上 目錄
例存疑卷二 原任刑部尚書薛允升著 名例律之二 犯罪免發遣 原律目原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雍正三年以现行 例旗下八犯徒流等罪准折柳號興軍官犯罪免徒 流之意相符因另立犯罪免發遣律名列於軍籍有 犯之前以旗下犯罪折柳號之例载入作為正律 凡旗人犯罪答杖各照數鞭軍流徒免發遣分刷柳號 徙一年者柳號二十日每等加五日徒谁徒亦 J三巨卷一名例律上 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柳號五十日每等亦滤加五日充 一犯罪凭發遣
律凡免徒流者俱以杖代之故有加杖之法今徒流 俱兼材改爲折柳是徒流免而杖罪亦免矣與天文 生及工樂户犯罪人又不相同應参看 暂川手至卷二名例律上 二犯罪凭發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