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四 - 薛允升.pdf

請例存疑卷四目錄 名例律下之一 老小疾收 犯罪時未老疾 給没贼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錯 可三毛卷四名例律下 目錄
例存疑卷四 原任刑部尚書薛允升著 名 例 律 下之 老小疾收 睛 凡 年 七+以 上 十五 反 疾口坐肢一 會應之目 敬流類折 犯流罪以下 畜藍毒 晴律 犯其探其 疾該餘生犯 雨瞎充侵折死 肢雨軍損割罪 之目者於人及 類折亦人殺犯 犯照一一谋 殺流應家反 人罪罪三叛 國谋收名人逆 故家絲一瞎 八+以 独若 流造 以上十成以 坐皆免於聞下收此收 及 應 死,應 者撤奏 合故用反 此逆 律者 取 自上裁盗及傷 人 至罪 死不 者 亦收 侵 罪不亦人不犯 其不 收許 全 餘皆勿 人除 者殺 收人 應 之死 外者 其上 者上犯及損既 卷 九 以 四名例律下 上 七成以下虽有 月死罪 不
條例 一凡老幼及疾犯罪律該收者若例該柳號一體放 免應得杖罪仍合收 此條係前明問刑條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 未解此例言既收免罪柳號亦免也 謹 按答杖已准收有柳號不准收之理惟例 云柳號一體放免杖罪仍分收是此等 人有犯應 伽 號者均免其柳號无庸收矣 柳 本係 加 刑 不在五刑之内平人犯輕罪者不可 輕 輕施况老幼 富引三至卷四名例律 下 残疾等類乎故免其柳號严收杖罪也 老小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