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五 - 薛允升.pdf

例存疑卷五目錄 名例律下之二 共犯罪公首徙 犯罪事發在逃 親相為容 虚决叛軍 化外人有犯 本條别有罪名 加减 罪例 小三巨卷五名例津下 乘車駕
讀例存卷五 原任刑部書臣薛尤升著 名例律下之一 共犯罪分首徙 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歸 罪於共 尊 共犯罪以次尊長 例以 尊 長 無 長 有 奥 卑 專 幼 制 次尊長方 共之 共 犯 義 罪 也 坐 如 尊 命 長造 當 年意如 同罪八獨 犯又十 之意婦婦上長 類為人人及卑 首為尊幼 父随首長疾無 仍 與於罪 獨 坐 不 坐 卑 男 罪 广 印 以*以其徙 俞 侵 傷造如以尊 於 是 父 侵 同犯依 璃盗财口凡 財物 不使 坐 尊 五名例律下 共犯罪分首
條例 凡父兄子弟共犯盜殺傷等案郊子弟超意父兄同 行助势除律應不分首及其犯該嘶死罪者 仍按其所犯本罪定外餘俱观其木犯科條加一等 治罪概不得引用為字樣 此條保乾隆四十年刑部覆江蘇巡薩題 宿縣民劉俊强具家之女占為内將 俊之父殿臣照律定凝杖流奉 渝旨 奏准定例 謹按此正侵損於人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