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二十七 - 薛允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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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例存疑卷三十五目錄 刑律 關殿上 開殿 保辜限期 宫内念筝 宗室覺羅以上親被殿 殿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長官 列产廷/卷三十五刑律國止 上司官典官相厂 自讀例存疑卷三十五 原任刑部尚書E薛尤升著 刑律 關殿上 國 机相 文謹打争 按 小入字明律在律 凡 相具 持:國破至 千里仍将犯八財產一半断付被 1 婦人 財 者止科其罪以 崖一牛之 限不.同課共殿傷人者 等 凡 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 勿 或 設 不 惟 而 傷 减 傷 者 重 须二最行 以人後救 原共下阻為 谋打手者罪 為一重各若殴 首人者依同不 餘其赏本課下 人傷其律手 同重亚人傷 處罪杖至人 或如一死者 百 过女 如 不 下 共 殴 先人及殺 後傷同人 輕皆行贝 重致知不 目者 命課馨 亚或以不阻 若 二 人 同時 無原課以先人 各 辖 禽 首.若因互相傷者各驗傷之輕重定罪後下 手 直 者不减.律甲 如甲乙互相開 翻傷 上重 殿 當 坐 以聘 叔: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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