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三十八 - 薛允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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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例存疑卷四十九目錄 刑律 断狱下 官司出人人罪 辨明冤枉 有司决四等第 驗屁傷不以實 决不如法 長官使人有犯 罪引律合讀例存疑卷四十九 原任刑部書B薛允开菁 刑律 断狱下 官司出人人罪 流 輕作 罪故出 重 於 全 出 罪1 之者 但 至 坐官吏以全罪 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至死者坐 以 死罪 若 至法 流 輕 罪者 作 重 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 輕 罪*若 减重.若断罪失从人者各减三等失於 出者各减五等以吏典禽首首颁盲减吏典一等佐凡故增杖从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 杖一百二十除犯杖八十合坐官吏剩苔匹十未决 者诚一等杖一百除犯杖八十合坐剩答二十 凡故增杖从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 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 除犯杖入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 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杖二百除犯該杖八十 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增輕徒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 徙二年半徒四等折杖八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杖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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