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忠公政书】三 - 林则徐长州黄氏.pdf

蘇省無洋銀出洋招 奏爲江蘇省行用洋銀不至運往外 旨體察情形酚戳 奏仰祈 上前御史黄滋奏紋銀洋銀應亚禁出洋杜 仿重科罪一當交刑部委具奏兹屿 振 刑部将仿洋明定治罪科條具奏著 自照所 辦理其禁止洋銀出洋於海洋交易事宜是否可
杜弊起见惟洋銀行用情形各省本不相同其 始 旅用於粤開渐次乃及於江浙江蘇本居 腹 地市肆買行用多其海之温雎設有 江 海一關准分商船出入然止北至山東奉天南 南 至浙江粤亚無興外夷万市之事之粤海 關例准夷船賀易者情形不相同 月奉天山 東二省向不行用洋銀故上海出口沙船 只有 带貨北行亚無带洋銀前往者盖南貨 版北 可 以取赢若帶洋銀全不適用是以不待禁止而
粤洋船來至上海者均不得携带洋銀是欲截 其去路而先断其來路於商民買賣海關概務 未免皆有室至内地铭化銀仿站 洋 银 如 如原奏所稀蘇板庄锡板等名目向來誠有 有 此種作偽之然仿原以中利自必雜 铜 舒然微有利可牟而近來民開允洋 精細板等類洋板成色殊 以之允價 值大减是以客商皆剔出不用民禁 於官禁 行商公估絲毫不能瞒是仿之洋銀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