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科场条例】二十三 - 礼部纂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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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定科場條例試年春初將主著京官職名呈明體部順天府 國子监備聋 一具考大興宛平二縣入學者先將保斥革 寄歌有無受期分别治罪永達不准捐考將 音御史職名交部處 治罪出結及收考官一佛加處 顺天清查冒籍自乾隆四十二年勒限改歸 後仍有混人籍者不准吹歸照例厅草治剑定科假例八名三王 有告者重治罪若人籍之始不行呈 明即寄籍已滿二十年例限除照冒考例黜革 不准應試外容明原籍地方官亦不准其復 问考試其不行详之管官一饼處 一圈居寄籍已滿六十年確有由嘘舍可據 者郎與土著無兴不必補行呈明准其在寄籍 捐考惟合其於捐考時取具粼里親族甘粘聲 明原籍地方其本身暨子不得復回跨考仍 由寄籍地方官行交知照原籍存案有跨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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