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四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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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寄若有餘剩之物术明白立案正收開申 朦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 帛 受 徒 金 帛 五 物 帛 人 官雍 正 年 改 年 職 二 内府承運库 百下原盖 字 私 乾 隆 五 年 之 服 非工 下 学 文 批 字 兼 簿 籍 自盗非监守移之該情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其復 毅秋收後勒限徽比務於十月中全完造具 珊收送户部查罗每於年底合知府直禁州盤 查所州縣合該管道具盤查所州府出具 印結申報如逾限不完或捏造册收行揭報 處在該員名下照鐵追賠仍命欠万照戴完 約如绅劣牙精將家人佃户影射借 人巳稽至二三十石者绅矜行无革一餠 加倍追柳青治罪其代為造册之鄉保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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