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五十六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殺财 人本 宜者罪 以上 加 名力 目 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舞人拒捕律科罪 各减 首律 等凡 人 强 盗至 自折 首傷 不以 上不条 不實 以 罪 不丽 仍 律以 重 条附 列律 一强盗殺人放 首 但禾 从火烧人房 其 屋污人妻女打划牢狱食及干係城池衙 门佛晴至百人以上不分會否得財俱照得财 律朝郎奏决鼻示若止傷人而未得 事謹案此條原例 盗殺傷人雍正三年奏准 句 本 犯 强 一强盗殺 八放火燒人房屋轰污人卖女打划牢徽會库
不 嘉魔六年 得財.年 首 候偽徙L 得 為 奴 未 流犯。一凡强盗必 有證明雁及係當時現獲者照例决 如瞰未明招扳續涉於疑似者不妨再塞 其問刑衙門如遇蕃强盗務要蕃有方 不時處头或有被獲之時胧供證明白年 之 例 优 久無獲亦花費贼已决无證者俱引藍候 意 未 明廳 照 未 候 涉 监已决無者俱引 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