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六十三 - 托津等奉敕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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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會典事例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益不分首皆斯 而 一 行 一凡勘問毅人 犯果有龍計谋者方以造意朝助傷重 者方以加功課而已行人腻見獲者方與 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谋指助勢属加功 列 條.一凡課財害命照律凝斯立决外其有因他 事殺人後偶見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其行 灰何警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得財定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丽 加功者俱凝斯立決不加功者凝斯藍候不行 而分者照强盗免死减等侧問發傷人未死 而已得財者首犯凝斯立决徙而加功者搬斯 监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贼者树 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首者凝斯 者俱分别遮减 候傷人為首者 年 謹 G 案 此 大 监候其為加功不加功 江 一凡圖財害 命應分别會否得財定凝其得财而毅死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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