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六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工 宗五服至魏 人皆是或不 亦 行 是 盗 而 非 犯 死罪二人众 支解 活 三人 也有 首 亦 不在 二千里禽 死財產断付死者之家妻 者斯 六本原一之死功不不禽罪 眨 颐 限 付 流 律 時非 减 放意意一等 火殿者人若 係行三以而將 父盗人行一防加 而者者者家 不段三 道行三人之财 减人先限 隆字行不後不妻 十其案者行殺加子子 年宗等人者在坐 無輸造通依 仍意 若殺 以者 津附殺臨本人流 四 子而 殺 O 律 例 條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 故者將財断付被般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
麻卑幼三人朝决如占家產圖官職殺 一 期服卑幼一家三八者听决殺大功小功麻 殺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屋工 三人者俱蕲决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属工三 人者决若三人内有功服麻卑幼者仍 殺功服麻卑幼三人靳决至殺一家三命分 均卑幼丙有一人按服制律應同凡者听决 桌示如占家圖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