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七十七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盘候.罪杖八十徙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救六十徒 御史 熊 察奪巡雍 御無拔正 史按御三 督提察史年 奏 名 無 俱 冤 督 御史指巡 按 司 摇 刑 條 附 恩韶到 款内除已經刑部法司覆明白應免罪囚逐一 详查登明放另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 限 到一月内即囊疏奏其未經法司覆明白者 候法司覆文到之日郎時放毋得耽延時
邢两呈堂查若有温行监禁及無故延不 結者即将該可官指名题泰照例處若刑部 不行题黎或被科道黎出或别經发覺將堂官 一佛處其直省問刑各衙門亦於每月體 造具清册呈報督查觀如有禁等督 無聊行题黎照例識處若督無不行趣黎或被 案 情雍 部院科道黎或别无发覺將該督一供 五年 香 题天 未 完 司 事 件 犯 完 總每 且 月 督 催 所三 銷定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