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八十四 - 托津等奉敕纂.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
軍 船 人道 逃 逃 人疾 原官 娶疾 之收 出老 首幼 逃收 逃 睛 武 慵 将 人 文 州民价流徙人+報逃八带兵器.雍正二年定凡旗人亚 不備兵器遇查之時家人帶逃去 者照私賣軍器律治罪 行提逃人带逃財物.康熙六年题准凡逃人 逃走拐去財物载在原册内者准行提如不 戴在原册内者虽告不准行如册内所载行 提属虚者将人鞭七十O乾隆八年定凡逃
譬係伊妻子告提虚者柳號三月鞭一百 旗入契買民人.康熙十五年题准旗人契買 民人著用地方官印信若有犯罪案之匪類 身者保人柳號三月係旗人鞭 以一百係民人 青四十板追價主將實身之人滤同原籍棚 號二月青四十板原犯罪重者徙重歸.一 十六年准除直省大小文武官員及防将 軍都統等不准買所属之民外下官兵許合 買人在京者於大宛雨縣五城兵馬司用印在 外者於各州縣用印問明身之人的實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