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律】四 - 朱轼纂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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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集解附侧卷之二目錄 吏律 公式 講律合 制書有達 毁制書印信 上書奏事犯 事應奏不奏 出使不復命 吏律卷之三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之二二 吏律 公式 講蘭律合 凡國家律今杂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颁行天 下永禽遵守百司官吏務要講明律意 剖决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上司官 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体一 月吏四十.其百工技色人等有能 《更律卷之三俸一月吏四十其百工技藝軍民八等有 能熟讀精曉者如犯过识失錯及因八連累 致罪不問事情輕重亚得免罪一次以為能 者之其事干谋反叛逆则連累緣 坐并故藏及知而不首者俱不得以通 律今而凭故日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挑 欺公倡為將律今更變己成 之法者坐蕲候又所以更政者之 防也:吏律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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