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六十四 - 万斯同.pdf

明史卷一百二十七 志 一 百 刑法 中 越牢当大霉三 訂职恤奏织春法 掌闪闻親司 证勾钧 告相打問大按 視断登寄察 族检 部 司 珠验睿寺鼓 刑照 抄计日掌精 创期微决 计批囚圆 復睛告 譬纸闪间駕压 衣官帖代朝 敖 宽器 例刑有猛 提具罪 熱 三法司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掌那禁受天下 刑名都察院主斜察大理寺主正先是洪武十 四 年命刑官兩造之定然後 以入奏奏錄所下 旨送四辅官辣院官給事中覆无疑然後覆奏行
“州郡分之十三布政司之按察名日提刑如法司 制 以 副使会事分司各府 乐事京师自 以 上罪悉 由 部國初有司决五十者縣决之杖八十者 州 川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 以上具狱送行省由是移 繁而路恣行六年命中书省御史详乃改 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数 類禽崴報凡府 州輕重 状 因即依 律决断達枉者口御史 人按察司斜 刻令出天 下便之至二十六年定制 制 各 布政 司及直府州 躲遇有 問 理刑名答杖 就彼决断徒流徙充軍 犯死罪解部行下其合處死囚各具所坐罪名
赛之侧洪武三十年帝输刑部曰人言法家少恩 此 用法者過也等自今输 囚惟武臣死罪朕親 之其餘但 一以所犯来奏然後 引 至承天門外命行人 持松理播傅旨输之其无罪應者持政平播宣德 意遣之 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 六科通政司 詹事府 間及 馬雜之錄宽者以状 聞无冤者宝 把死罪 以下悉如律鞭犯准永乐七年令大 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 外行人司持節傳旨 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錄如洪武制十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