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剿平粤匪方略】一百十八 - 奕欣等.pdf

卯辛 軍機大臣吏部刑部會奏言遵 盲會御史李年奏用兵省分月濕及栋發人具 無不褪禽畏途延不赴任至 特音簡放人員或藉團禽名逗留原籍或有經手 未完事件保留本任等語查軍以來凡月 抹發分發行赴任赴省人具有經本籍及經
音下統兵大臣及各省督樵查明催前奏留各具已 經著有劳锁保奏有案者仍准留於處差委 外其無劳精者矣接到此大部文自行分别勒 限赴本省本任不得以現有經手事件盆词 仍一面報部查殿開後無月遥發分發及 特自体放之員均命依限赴省赴任概不准經過地方 留辦國等事至推升用兵省分人具愿行引
後又带兵收復實巧禽遵就請開後失守 城池之具仍照本例定必實保贼打仗身 受重傷或慎能督率兵勇随同收復者方准聲 叙可原情節據實奏明 音辨理不得概以功過相抵盆邃禽開脱又 據外 省 日遇有查辦具之案往往含糊了事 如安徽 知州河南道具周照微劣晴 昭著該撕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