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制书】十一 - 张卤辑.pdf

六明律卷之十四 兵律 太門擅入 凡擅入 太廓門及山陵北域門者一百 太社門九十未過門限者各城一等宁街 官故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 者减三等 大明律
應直人口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办 入宫殿門内者入皇城門内煮 枕一百發遠充軍O門官及宿 衛官軍故者各犯人同罪失 察者减三等罪止放一百軍人 宿街守衛人私自代替 兄宫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術人應直 不直者苔四十以應宿衛守街人 东十四
凡應車駕之人達期不到及而 先回還者一日苔四十每三日 等罪止校一百百户以上谷 力口等.若从車駕行而逃者枕 百發充軍百户以上岁C親管 頭目故者谷與犯人同罪失觉 察者减三等罪止枝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桥除侍衔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