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八十七 - 申时行等修.pdf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刑部 律创为面 军祀 祭享 凡大祀及 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先告示諾衙門者苔五 十因而失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 者罪坐失之人门若百官已受整成予 丧问疾判署刑又書及预筵宴者皆体鐵 一月其知有麻以上或曾經杖罪遣亮執
凡大祀壇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門 减二等若大祀神御之物者救一百徒 三年遗失及者各诚三等 二 天地等擅内放牲畜作及私種精田外餘地弄 致祭祀典神 社稷山川風云雷雨等神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载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七豪神明者杖八 十婷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难而 拜 奏青志 表文及祈火 者同罪還俗.若 有 官及害 軍民 之家 今 妻女於寺觀神燒香 者 苔四上 十罪坐夫 男无夫男 者罪坐本归其寺 觀 神住持及守 人寻 马禁止* 者典 同 罪 各 寺觀 神 为 女因而 引 逃走或 骗 財物者俱發 附 近 充军若軍民 人等今歸 婦女从寺觀神 有 一简月發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