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八十九 - 申时行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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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十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 形律三 刑部十一 受赋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計腻科无禄人各减一等宫 百 各远徙有腻者計重 有禄人 嘴者如 设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賀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杖一百城三千里 八十買效 不枉法贼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胡受有 作 不 虞折 法者如一十人財一事通万 贺以下叔六十 之上至一十贯枚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叔九十枉法 一百二十翼效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5流三千里 文職官吏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满 贯绞罪者发附近衛所充軍 果於法有枉俱以枉 法計腻科罪若親 證等不係在官人取受有事人财各 依本等律條科不在在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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